團體:法人、公司企業、政府機關、區公所、藝文團體、公益團體及學校等
個人:年滿二十歲中華民國國民或在臺領有合法居留證件外國人。
請於活動開辦兩個月前向本站提出申請。檢附申請文件依序為:
(1) 場地使用申請書(附件一)
(2) 切結書(附件二)
(3) 場地平配規劃圖說(附件三)及活動企劃書
受理郵寄或親送至本站,地址:112028台北市北投區七星街1號。本站上班時間為週二至週日,上午10時至下午6時,如有任何問題請洽(02)2891-5558分機10施小姐。
本站將於收件後14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核,並以電子郵件回覆審核結果。
申請單位於本站通知審核通過,請於活動辦理前7個工作天內繳交場地租金(需含保證金、進/撤場租金)
回傳匯款證明單,俾本站開立收據。如未依限繳納者,視同放棄本次申請,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。
本站不提供梳化空間、休息空間以及水源使用。
如申請單位因活動需要,需變更本站站內外相關物品陳設等情事,需於申請時一併提出,與本站人員協商確認,活動當天恕不提供臨時場地變更。
如申請單位有置物需求,請統一放置於本站人員指定之位置(新北投車站外側後方走道),並將物品靠邊及排列整齊,本站不負保管責任。
申請單位須於活動期間安排人員負責諮詢、活動期間之安全與秩序維護工作、保管作品及財物安全。
申請單位勘查場地時,應會同本站人員,並於本站上班時間內辦理。本站得要求申請單位配合場地實際狀況,機動調整場地布置或活動內容。
申請單位進行場地布置,應先通知本站始得為之,未經本站同意,不得於地面噴畫任何標誌或打釘、打樁或以漿糊、膠紙(水)、鐵釘、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之牆面、地面及有關設備或公物;且應善盡維護責任,如有污染、損毀或遺失,申請單位應負恢復原狀或賠償之責。
申請單位所辦活動,若有現場銷售及金錢交易等行為,活動現場務必設立「請索取統一發票」標示,並註明申訴單位之聯絡資料,如有營利行為,須提供經國稅局認可之合法憑證,或出示免開統一發票之證明,並得以開立收據。
申請單位須於場地使用期限截止當日完全復原場地,並需自行清運垃圾,未復原者本站得沒收場地保證金,若不足扣抵時,申請單位需於7個工作天內補足差額,不得異議。
活動不得使用明火、爆竹、瓦斯、噴灑粉塵、粉末、氫氣灌充氣球、器具或其他危險化學藥劑。
申請單位如有搭設舞台之需,應依「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」作業程序辦理,始得搭設。申請單位如申請活動為園遊會、市集活動者,應事先將詳細販賣項目及攤位規劃送本站核准。
申請單位應遵守噪音管制法等規定,噪音之認定依噪音管理標準判定。
本站室內與室外廣場全面禁止吸煙,違者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本場地使用辦法如有其他未盡事項,不得有其他違反本市相關法令規定或致使場地管理單位損害之情事,如致場地管理單位遭受損害者並應負起相關賠償及復原責任。
場地租借期間內產生之所有垃圾,請自行清運,如由本站工作人員發現垃圾殘留,須繳交清潔工作費用3,000元(未稅),不得異議。
消費者如須外帶但未自備環保餐具者,攤商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,且其售價不得內含於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中(售價為餐盒2元;碗、筷子、湯匙各1元)。
為配合臺北市政府推動電子支付政策,攤商應配合電子化支付政策設置支付工具(信用卡、悠遊卡、手機行動支付等),相關設備建置、網路連線、費用清分等所需費用由攤商經營者自行負擔。
申請單位應依「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辦理雇主責任險,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。
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場地或其他任何部分轉租、轉借、分借予第三人,且實際場地使用情形應與提出申請之活動內容相符。
申請單位活動內容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,或涉及政治議題或宗教佈教。
若販售商品為食品、農產品,須提供檢案合格標章,並確實標記商品成分。販售商品若遭查緝受罰,攤商需自行負責,本站保有取消違規申請單位場地使用之權利。
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導致活動之全部或部分無法如期執行者,得與本站重議檔期,如因此解約,相關已繳費用將無息退還,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。
除前項原因外,申請單位以任何其他理由取消或更改檔期,本站得沒收保證金,不得異議。
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,並得隨時修正,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也可下載表單填寫完繳交至現場或是寄信箱至 xbths@taipeiculture.org